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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农民承包地拆迁补偿款归谁?

来源:希尚科技


转包土地被征收后,补偿款应归原承包人所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转包并不改变承包关系,原承包人仍是经营权人。尽管实际经营者是转包人,但他不是法定的经营权人,无权获得征收利益。转包合同解除前,转包人可要求退还未履行的转包费。若转包人在承包期间对土地进行投入,可要求原承包人进行相应补偿。

法律分析

案例简述

2006年初,家住辽宁紫荆山村的刘某与妻子、儿子全家外出打工,便将自家6.8亩承包地转包给邻居张某年。双方签订了简单的转包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年每年支付转包款5500元,支付时间为每年春节前;转包期限15年,自2006年1月30日至2021年1月30日。其他未做任何约定。

2016年2月,因当地修建物流集散地需要,该6.8亩承包地中的3.5亩地被依法征收,按照所在市征收农村土地规定,征地补偿款的80%由被征地农户获得。3.5亩地将获得近11万元补偿款。刘某得知此事后,当即回来找到村委会,要求该笔补偿款归自己所有。张某年也找到村委会,认为被征收的3.5亩耕地实际使用人、管理人是自己,土地被征收后,因不能再继续耕种被征收土地,实际损失人也是自己,因此补偿应归其所有。鉴于该笔补偿款存在争议,村委会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暂时停止发放该笔补偿款。该笔补偿费应归谁呢?

律师说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该条法律表明,村民获得承包田经营权后,作为承包地经营权人,将承包田转包给他人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发生转移。原承包人依然是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人。那么,当承包田被依法征收后,应当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地农户”。

据此,张某年作为承租人,虽是承包地的实际经营者,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经营权人,不能获得征收利益。当然,因为转让期未到,转让合同于中途被解除,张*年可以要求退还尚未履行的转让期间的转包费。此外,若张某年在承租期间,对被征用的土地在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方面有投入,可以要求刘某给予相应的补偿。

结语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的规定,转包土地的承包人仍然是土地的经营权人。因此,在该案例中,被征收的土地应归刘某作为承包人所有。尽管张某年是实际的经营者,但他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经营权人,因此不能享受征收利益。然而,如果张某年在承租期间对土地进行了投入以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他可以要求刘某给予相应的补偿。此外,如果转包合同在中途被解除,张某年有权要求退还尚未履行的转包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九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v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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