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抗辩事由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必须对抗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具体要件,破坏整个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内在结构,使原告诉请的侵权责任归于不能成立。
第二,抗辩事由必须是客观事实,具有客观性的属性。
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有具体的规定,分为一般抗辩事由和特殊抗辩事由。
一般抗辩事由是由损害确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
特殊抗辩事由是指损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外在的其行为的原因造成的。
二、有关抗辩事由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对不应有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对不应有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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