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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抗辩事由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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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2、人民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3、票据债权因付款、提存而消灭的,票据债务人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4、持票人不依票据文义主张票据权利的。

5、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转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七十六条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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