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哪些?
第2种观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基点是应当排除非法话语证据,对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程序、证明责任等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具有里程碑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主要内容,在立法上建立了我国的违法证据排除制度。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排除非法取得的口供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的总称。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采用非法证据将其作为确定案的证据。 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的规则。 “非法”者本来的意思是非法取得; “排除”者是指最初非法证据在刑事审判中不得被采用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然后以审判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发布逮捕令和搜查令等司法行为为由扩大,被告方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提出上诉,二、逮捕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密切关系1、逮捕的同时进行侦查,逮捕不合法的,通过侦查获得的证据被排除;2、逮捕不合法的情况下,逮捕后,即使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其供述也是“毒树的果实”,因此被排除。3、刑事司法中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始于逮捕,包括沉默权、接受律师援助的权利等,如果在逮捕时违反任何一项权利,都可能导致违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另外,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要从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规定出发,以保障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为核心慎重推进,逐步实现非法证据认定的程序转换,发挥这一规则制裁、预防程序的违法效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实行强制排除;对于采用非法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的供述,依法予以排除。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区分情形处理。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